第一条、为加强园区内城市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国家、省以及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园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住户,均需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园区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园区内城市管理工作。
第2章 市容管理
第四条、园区内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五条、园区内的道路、排水、环卫、交通、照明、人防、电力、电讯等公用设施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经常维护,保持设备的完好、整洁。
第六条、在园区内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所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及残土垃圾,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进入园区内的畜力车要带粪兜,
禁止沿街撒落粪便。
第七条、园区内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等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到指定的地点,施工废水和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或者堵塞雨、排水管道,竣工后要及时清理平整、铺装场地(拆除临时设施,清运建筑垃圾和剩余材料),恢复场地和被损坏公共设施的原貌。临街工地要设置150CM以上的实体遮挡。暂时停工的场地要及时整理并做必要的覆盖。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园区内进行建设(包括建筑施工、开挖道路和在道路两侧架线、设网等),都必须经园区规划建设部的审批并签订协议书,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九条、园区内主要街道两侧的临街建筑物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定期进行维修、粉刷、油饰和清洗;所有楼房阳台或者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街道两侧的临街建筑物前不准围院或建围墙。特殊情况需要围建的,须经园区规划建设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选用透景、半透景围墙或栅栏,也可选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但不能建实体围墙。
第十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在城市建筑物、公用设施和树木上涂写、刻画。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都必须经园区规划建设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对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进行门窗改建、外部装修、搭建或者封闭阳台者;
2、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以及设置商业、服务业摊点者;
3、在园区内建设公共厕所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经园区规划建设部同意,并经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
1、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者(包括高空广告、霓虹灯等);
2、 在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设施上设置标语牌、画廊、牌匾、广告标志等;
3、 园区内设置机动车辆清洗站(点)的。
第十三条、在园区内设置户外牌匾、广告标志、路标、标语、宣传栏、揭示板等,其相关规定与罚则参照〈〈大庆开发区户外牌匾、广告标志设置暂行规定〉〉上条款执行,由园区规划建设部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禁止园区内主次街路两侧、繁华地段上、居住小区中、公共场所、临街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业户门前的各类占道经营现象和各类自发形成的临时市场、露天市场。
第3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五条、区内进行建设时,建设单位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建设公共厕所和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支付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第十六条、环卫设施建成后,由建设单位和环卫管理部门共同验收。属于单位自建的,由建设单位进行管理;属于环卫部门建设的,由环卫部门负责管理。各种车辆的停放,不得影响环卫工人作业,不得损坏环卫设施。
第十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生产建设和城市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按照先建后拆或者先交保证金后拆除的原则,由建设单位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园区规划建设部批准。
第十八条、园区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属“门前四包”范围内的由责任单位负责,公共部分由园区环卫专业队伍负责。
第十九条、管线跑、冒、漏由管线所有者负责及时维修;管线修复后72小时内清除积水、积冰和油污。
第二十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要按照园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禁止乱倒垃圾和楼房抛物。
第二十一条、机关、企事业单位院内与自管住宅小区的生活垃圾和商服部门产生的商业垃圾、粪便可自运自掏,日产日清,也可委托专业清洁企业代运代掏,按规定交付卫生费,但不得雇用没有资质审查证件的清洁服务企业和个体户代运。
第二十二条、禁止将工业、医疗行业产生的有害固体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
第二十三条、园区主要街道两侧和人流密集地方,要按有关规定设置果皮箱等环卫设施;公民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
第二十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准在街道两侧、公共场地和住宅楼道内屠杀家禽、家畜和加工肉类、水产品。
第4章 绿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单位,有劳动能力的11岁至60岁的男性公民,11岁至55岁的女性公民,都要履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1981年12月13日)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1982年2月27日)规定的每人每年指数3至5棵或者义务。因特殊原因不能直接履行城市植树义务的单位、个人,由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住主管部门按规定收取绿化费,按规划统一进行绿化建设。使植树当年成活率达到80%以上,树木第二年保存率达到80%以上。
第二十六条、园区城市绿化用地严格执行庆政发[1996]1号《大庆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中规定标准。新建项目在新城区不低于占地面积的30%,在旧城区不低于25%;主干道绿化带不低于道路用地面积的20%,次干道不低于15%。单位附属绿地面积,一般工交企业,不低于占地面积20%;产生有害气体污染环境的企业,不低于30%,并设立不少于50米宽的防护林带;机关、学校、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不低于35%。
第二十七条、园区绿化规划用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或者毁坏其地形、地貌、水体和 植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占用园区绿地。
第二十八条、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必须先经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持工商营业执照,在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或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禁止以经营为目的挖掘园区绿地,或者砍伐园区绿化数目,移植园区绿化数目,毁坏园区绿化设施。
第三十条、因特殊需要砍伐或者移植园区绿化数目的,必须先经园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领取砍伐证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一条、在园区绿地内,禁止践踏草坪,损坏花卉、设施;晾晒、堆放物品、放牧牲畜;取土,倾倒垃圾等有损绿地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禁止损坏园区绿化树木的行为,如非正常修剪树木;剥皮、挖根;就树搭棚、架设电线;攀登树木玩耍、掐花、摘果、折枝;在树木上刻字、钉钉、拉绳、晒物、栓系牲畜;距树木1米内堆放物品、放置临时性板房,2米以内挖沙、取土、挖窖。
第5章 市政设施管理
第三十三条、道路经常保持平坦完好,便于通行,路面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毁塌方等情况,应在限期内修复。
第三十四条、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任意占用或挖掘道路。
第三十五条、地面设置的各种井盖应保持齐备完好;道路掘动和井下施工作业后,要及时清理现场,恢复路面。
第三十六条、给水、排水、排污管道保持畅通,自来水、污水、污物不得外溢。
第三十七条、交通场、站应平整、洁净,不得裸露土面;各种设施应完好、美观。
第三十八条、园区内路标、门牌、交通标志、邮政信筒、交警岗楼、防护拦、环卫设施和电杆、电线、路灯等设施,必须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第6章“门前四包”管理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单位,均为“门前四包”管理的责任者,并应负责做好责任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市容市貌、绿化美化、市政设施等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各责任者“门前四包”的范围是:左右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包括围墙,下同)沿路总长,又相邻单位的以相隔距离的中线为界,无相邻单位的两侧各延长30米为界;前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墙基至人行道路牙,厚道与相邻单位距离的中线,无相邻单位的后延30米为界。目前物人行道牙或者独立沿路的单位、住户,由园区主管部门确定其“门前四包”范围。
第四十一条、“门前四包”责任制的管理内容及其标准:
(一)包环境卫生,做到无粪便、污水、积水、积雪、无碎砖、杂草、建筑垃圾、无烟头、纸屑、果皮、塑料袋等废弃物,各种生活垃圾逐步实行袋装,运往指定地点等。
(二)包市容市貌,做到无乱堆乱放物品,无乱搭板房、篷架、无乱设摊点、摊床、无乱贴广告、乱设牌匾旗晃、乱设宣传标牌,无乱停车辆,无擅自装修门面,无乱挂物品、乱晒衣物等。
(三)包绿化美化,做到行道树、花坛、绿地、绿篱、绿化设施完好,绿地内无垃圾、废弃物,树干上无拉绳晒物、乱可乱画等。
(四)包园区设施管理,做到责任区内无裸露地面,桥涵、护栏、路灯、检查井盖换好无损,无擅自占道、擅自开挖路面等。
第四十二条、园区管委会与管委会有关部门,管委会有关部门与区域管理责任单位,要分别签订“门前四包”管理责任书,明确管理范围和责任。各负责单位的主管领导为该单位“门前四包”管理的第一负责人。
第7章 罚则
第四十三条、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违反绿化管理的按《大庆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违反“门前四包”管理的按《大庆市城市建成区“门前四包”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8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林源园区管委会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应用解释、修订。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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